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工会章程
发布时间:
2011-09-02 18:58
来源:
提请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,是由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区域内的基层工会自愿联合组成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、《湖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>办法》、《武汉市工会条例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,结合企业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在区建筑业协会工会的领导下,依照有关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,具有工会社团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的工作方针: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贯彻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工会工作总体思路,指导基层依法建立工会组织,开展工会工作,反映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愿望和要求,代表和维护所辖基层工会小组和职工的合法权益,协调劳动关系,与业主协商共事,团结和教育职工为促进企业全面发展,为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而奋斗。
第二章 主要职责
第四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权益,参与协调劳动关系,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,指导各基层工会小组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,签订集体合同,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协调机制。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,受理职工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五条 动员职工积极参入企业建设,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,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。
第六条 参与企业的有关经济、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,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企业贯彻实施。
第七条 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,开展工会工作,负责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指导和审批。总结、推广先进经验,加强信息交流。促进各基层工会小组工作的健康发展。
第八条 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,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建设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职工队伍。
第九条 指导企业工会发展基层组织,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会工作和活动。
第十条 依法协助做好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,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。
第三章 成员
第十一条 凡本公司区域的机关团体及各项目部工会小组,承认本章程,自愿申请,都可以加入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会,成为公司工会的成员。
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的成员都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规定的各项权利,承担各项义务,有权根据本章程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。
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有权参与讨论公司的工会工作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二)有权参与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,参加上级工会代表大会或者代表本成员单位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;
(三)有权对工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,有权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、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;
(四)在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有权要求工会帮助解决或给予保护;
(五)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。
第十四条 工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接受工会的领导,执行工会的决议;
(二)参加工会的会议和活动,遵守工会的规章制度;
(三)向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;
(四)接受工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;
(五)严格遵守工会财务管理制度,督促行政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;
(六)按年度自觉缴纳工会会费。
第十五条 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,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由它确认的工会委员会。
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是工会的组织代表,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。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是经审委当然委员,女工委员会主任是女工委当然委员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其职责是:
(一)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二)讨论并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;
(三)审议修改工会章程;
(四)审议确认工会委员会,选举工会委员、主席、副主席,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、委员和女工委员会主任、委员。
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、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、委员以及女工委会员主任、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5年。工会设常委5名,其中主席1名,副主席1名;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2名,其中主任1名;女工委员会委员1名,其中主任1名。
第十九条 工会常委、主席、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、委员以及女工委员会主任、委员候选名单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,由公司办党组提出,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,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:
(一)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;
(二)代表维护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聘用或撤换工会工作人员;
(四)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小组开展工作;
(五)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。
第四章 经费财产
第二十一条 工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上级工会拨给的补助经费;
(二)公司拨给的补助经费;
(三)成员单位留存的50%部分中上解给工会10%的会费收入;
(四)其它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工会的经费开支范围:
(一)工会开展活动费用;
(二)为所属成员单位服务性费用;
(三)发展工会事业和其他工作费用。
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设立专户,其预算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审计、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 工会购置的物品财产和按规定拨给工会使用的财务,均属工会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和处置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,其解释权属工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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